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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藏的辩经教学法

西藏的辩经教学法

林崇安教授

中央大学太空所和内观教育基金会

(现代佛教学会2007第四季课程「认识密教」)

(讲于艋舺龙山寺文化广场)

提要:电视上常可看到西藏喇嘛的辩经,这是藏传佛教的独特教学法,可以迅速累积智能资粮,值得借镜。

一、前言

从印度传到西藏的佛法教学,主要是以因明辩经的方式来进行,其目的在于培养「思所成慧」。辩经就像下棋,在游戏规则下,训练并发挥双方的智力。辩经中的推理,就像数学的运算,要一步步仔细的推导。辩经的主题训练,就像学习数学、物理或化学,要一章章地深入,每一单元有公设或定理、有例题、有习题、有测验。经过这一番训练后,学员可以深入义理,获得正见,并迅速累积智能资粮。

二、因明论式和问答规则

因明论式在辩经的应用中,会出现二种基本的格式。第一种相当于西方形式逻辑中的定言三段论法,第二种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假言三段论法。因明论式与逻辑虽不等同,但用来比对说明,则甚为方便。

(一)第一种格式的定言因明论式

今举一因明论式的例子来说明:

 「声音,应是无常,因为是所作性故。」

此论式中的「应是」和「因为是」在于区隔出三个术语「声音、无常、所作性」,此三个术语相对于三段论法的「小词、大词、中词」,因为此论式可以分解为三段论法的三个命题:

大前提:凡所作性都是无常。

小前提:声音是所作性。

结论:声音是无常。

此中因明的相对术语:

小词=前陈=有法。

大词=后陈=所立法。

中词=因。

小词+大词=结论=宗。

所以,一个完整的因明定言论式的结构是:

「宗,因故。」或:

「前陈+后陈,因故。」即:

「小词+大词,中词故。」

◎辩经问答的规定

辩经过程中,攻方就是问方,守方就是答方。

○当攻方提出「宗」来问时,守方只允许回答下列二者之一:

(1)「同意」:守方认为宗是正确。

(2)「为什么」:守方认为宗不正确,或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。

【举例实习】

〔例〕

攻方:声音,应是无常吗?

守方:同意。

攻方:声音,应是常吗?

守方:为什么?

○当攻方提出由宗与因所构成的完整论式时,守方先检验小前提,而后检验大前提,并只允许回答下列三者之一:

(1)「因不成」:守方认为小前提不正确,或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。

(2)「不遍」:守方认为大前提不正确,或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。

(3)「同意」:守方认为该论式无误。

(4)小命提和大命提都不正确时,规定守方只回答「因不成」;守方若回答「不遍」,则表示守方认为小命提正确,大命提不正确。

(5)有时,守方回答「不遍」,攻方可要求守方「请举例外」。而后攻方以此「例外」作为前陈,继续立出论式质询。

【举例实习】

〔例〕

攻方:声音,应是无常吗?

守方:为什么?

攻方:声音,应是无常,因为是所作性故。

守方:同意。

〔例〕

攻方:声音,应是无常,因为是心法故。

守方:因不成。

〔例〕

攻方:声音,应是色法,因为是无常故。

守方:不遍。

(二)第二种格式的假言因明论式

 例如,为了成立大前提,要立出理由,此时就会出现假言论式,举例说明如下:

 「凡所作性都是无常」,因为「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」故。

这一论式,可分解为两个命题与一个结论:

 大命题:若「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」,则「凡所作性都是无常」。

 小命题: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。

 结  论:凡所作性都是无常。

此处的大命题是逻辑上的假言命题:若P,则Q。此处的小命题P是一衍生出的新命题。

◎辩经问答的规定

守方此时同样有三种回答:

(1)若认为小命题有误就回答「因不成」,或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。

(2)若认为大命题有误就回答「不遍」,或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。

(3)若认为大小命题与结论都无误就回答「同意」。

(4)小命提和大命提都不正确时,守方只限回答「因不成」;守方若回答「不遍」,则表示小命提正确,大命提不正确。

○小结:整个辩经的过程,攻方只是一直提出定言或假言的因明论式,守方则始终只是回答「为什么、因不成、不遍、同意」四者之一。依据辩经的性质,可以分成证明题和测验题二类型。证明题的类型,守方不断以「为什么、因不成、不遍」来质疑,攻方不断提出理由来证明。测验题的类型,攻方不断提出论式,守方则不断找出错处。

【举例实习】

〔例〕

攻方:声音,应是无常,因为是所作性故。

守方:不遍。

攻方:「凡所作性都是无常」应有遍,因为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故。

守方:因不成。

攻方:所作性,应是无常的同义字,因为经论上说:「无常和所作性是同义字」故。

守方:同意。

◎检验的标准

守方的回答如果前后相违,则守方失分;如果没有前后相违,则得分。

三、因明辩经的公设

(一)小前提的成立与公设

○自身为一的公设:任何一法都是自身与自身为一。

(A=任何一法。A与A为一:A对A为同一)

(二)大前提的成立与公设

(1)A与B范围相等:

○定义的公设:名标A与其定义B之间,必凡A是B;凡B是A。

○同义词的公设:A是B的同义词,则凡A是B;凡B是A。

(2)部分A(子集合)与整体B(母集合):

○部分的公设:A是B的部分,则凡A是B。 

(3)A与B是部分重叠(部分交集),则凡B不都是A,凡A不都是B。 

(4)A与B是相违(全无交集):

○相违的公设:A与B相违,则凡A都不是B;凡B都不是A。

(5)若B与A是果与因的缘生相属,则有果必有因:

○缘生相属的公设:B是A的果,则若有B则有A。

(三)圣言量的公设

(1)佛法的印度经论、自宗祖师之言为「圣言量」或「权证量」,这些都是基本公设。

对于这些「圣言量」或「权证量」,守方一般只答:「同意」或「不遍」,而不答「因不成」

(2)一般的百科全书、辞典、教科书中,没有争议的知识都是属于公设,例如万有引力定律、人种的类别等。

攻方引用没有争议的知识作「权证量」时,守方一般只答:「同意」或「不遍」,而不答「因不成」。但若引用有异议的知识作「权证量」时,则守方可以答:「因不成」

(3)若双方对「权证量」无共识时,攻方就可顺着守方的主张采用「破式」来质问守方。

(4)辩论的命题要讲求共识下的明确,例如,「白马是白色」,要补清楚成「白马的颜色是白色」或「白马是白色的马」。「火是四划」,要补清楚成「火的笔划是四划」,这些要明确,以免除无意义的诡辩。

四、破式和立式的运用

一般藏传辩经善用破式(应成式),但是对初学者应以立式(自续式)为先。

【破式方式一】单称命题

〔例〕

攻方:声音,应是常吗?

守方:同意。(确认守方主张。接着攻方提出破式)

攻方:声音,应是非所作性,因为是常故。因已许!(破式)

注:因已许=小前提为守方所许。

【破式方式二】全称命题

〔例〕

攻方:凡是人,都是男人吗?

守方:同意。(确认守方主张。接着攻方提出例外来破之)

攻方:伍则天,应是男人,因为是人故。周遍已许!(破式)

注:周遍已许=大前提为守方所许。

【立式方式一】单称命题

〔例〕

攻方:声音,应是常吗?

守方:同意。(确认守方主张。接着攻方立出反面来问)

攻方:声音,应不是常,因为是所作性故。(对攻方为立式)

【立式方式二】全称命题

〔例〕

攻方:凡是人,都是男人吗?

守方:同意。(确认守方主张。接着攻方提出例外来成立不周遍)

攻方:凡是人,不都是男人,因为伍则天是人而不是男人故。(立式)

注:提出例外来破全称命题,是一种证伪法、否证法。

五、步步推导

不管立式或破式,就像数学的推导一样,要求细腻,不要跳过任一步骤,除非刚刚已经导过,才可省略。所有因明论式最后都会推到公设,以下举例说明之。

○若守方主张「声音不是无常」。

攻方:声音,应不是无常吗?

守方:同意。

攻方:声音,应不是色蕴,因为不是无常故。因已许!(破式)

守方:不遍。

攻方:〔凡不是无常,都不是色蕴〕应有遍,因为色蕴是无常的部分故。

守方:因不成。

攻方:色蕴,应是无常的部分,因为《论》说:「无常分色蕴、知觉和不相应行」故。(※1权证量的公设)

守方:同意。

攻方:〔凡不是无常,都不是色蕴〕应有遍,因为色蕴是无常的部分故。因已许!

守方:不遍。

攻方:应有遍,因为※2依据部分的公设故。

守方:同意。

攻方:凡不是无常,都不是色蕴吗?

守方:同意。

攻方:声音,应不是色蕴,因为不是无常故。因已许!周遍已许!(破式)

守方:同意。

接着,攻方立出立式:

攻方:声音,应是无常,因为是色蕴故。

守方:因不成。

攻方:声音,应是色蕴,因为是外色故。

守方:因不成。

攻方:声音,应是外色,因为是声处故。

守方:因不成。

攻方:声音,应是声处,因为是与声音为一故。

守方:因不成。

攻方:声音,应是与声音为一,因为※3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。

守方:同意。

(总计同意)

攻方:声音,应是声处吗?

守方:同意。

攻方:声音,应是外色吗?

守方:同意。

攻方:声音,应是色蕴吗?

守方:同意。

攻方:声音,应是无常,因为是色蕴故。因已许!

守方:不遍。

攻方:〔凡是色蕴,都是无常〕应有遍,因为色蕴是无常的部分故。

守方:因不成。

攻方:色蕴,应是无常的部分,因为《论》说:「无常分色蕴、知觉和不相应行」故。(※4权证量的公设)

守方:同意。

攻方:〔凡是色蕴,都是无常〕应有遍,因为色蕴是无常的部分故。因已许!

守方:不遍。

攻方:应有遍,因为※5依据部分的公设故。

守方:同意。

攻方:凡是色蕴,都是无常吗?

守方:同意。

攻方:声音,应是无常,因为是色蕴故。因已许!周遍已许!

守方:同意。

攻方:完结!

○由此例子可以看出,破式和立式最后都将推导到公设,此处有:

※1和※4是权证量的公设。

※2和※5是部分的公设。

※3是自身为一的公设。

六、结语

以因明的破式和立式来辩经,最后都将推导到公设或经论,因而促使辩经的双方一方面要懂得推理,一方面要熟记经论这些权证量,所以是迅速累积智能资粮的一个好方法,值得汉地学佛者的借镜。